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金名称: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基金由体育学院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第三条 基金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体育学院自立自强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第四条 基金纳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基金,开设独立账户,由体育学院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基金有关规定负责账户日常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下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督委员会和秘书处。体育学院党政领导成员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监督委员会由体育学院副书记和负责纪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秘书处下设秘书一人,秘书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派。所有基金管理人员不得从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体育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校方基金管理人员承担促进基金发展的各项工作并忠实体现捐款人意愿。
第七条 基金为非营利性民间基金,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奖励办法另行制订,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颁布。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捐赠人汇报基金运行状况,公布账目和受奖励学生名单,并接受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为保证基金的良性循环,使更多自立自强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受惠,基金倡导受奖励学生在毕业后努力成为基金的捐款人。
第十一条 基金及受奖励学生衷心感谢每一位捐款人。基金随时接受在校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17年11月8号